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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定罪量刑?关键看构成要件和证据

作者: 陈光东 日期:2026/10/16

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别人自行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得的,不一定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量刑上自然人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则判处罚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针对深圳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推荐问题,整理了相关专业知识、实务操作、法律和案例,希望帮到您,欢迎联系陈光东律师。 一、盗取商业机密怎样定罪 盗取商业机密构成盗取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众均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商业秘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实施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例如自行研发和反向工程等,不特定公众并不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只是因为并不知晓而无法实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单位亦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 主观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如下: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四、窃取商业秘密罪需要哪些证据 窃取商业秘密罪需要的证据具体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证人证言;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符合下列要件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该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信息后,又将其获取的商业秘密息加以使用、向其他人进行披露或者允许其他人使用的行为。“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前述的不正当获取行为的继续发展行为,是真正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实质损害的侵权行为。 3、非法披露或者使用合法获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该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该侵权行为主要是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义务原则”的体现。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除此之外,凡达到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往往牵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证据固定和损失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并不容易把握。每个企业的保密措施、员工权限、数据流转情况都不一样,照搬法条很难直接得出结论。陈光东律师是广东海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案件,也协助企业做刑事和民事合规。遇到具体纠纷,建议把合同、保密协议、往来记录和鉴定材料整理好,再找专业律师做针对性分析,这样更稳妥。